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办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涉及电子数据勘验,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冻结电子数据,提取、调取电子数据,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与实验、检验与鉴定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应当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 第四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电子数据勘验; (二)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三)冻结电子数据; (四)提取、调取电子数据; (五)电子数据检查与实验; (六)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 确有必要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民警察主持下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应当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电子数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电子数据,提供虚假电子数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电子数据取证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依法立案后,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时,确需输入与案件相关的智能终端等账号密码的,应当依照下列次序进行: (一)由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账号密码; (二)电子数据持有人不提供账号密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获取账号密码决定书》(见附件1),在明确告知电子数据持有人或者有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获取账号密码。 电子数据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获取账号密码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注明有关情况。 电子数据持有人不提供账号密码,且不立即提取电子数据可能造成电子数据灭失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先行采取措施获取账号密码,但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在刑事立案调查核实或者行政执法、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 The post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 appeared first on China Law Translate . Related posts: TSARNAEV Initial Appearance TSARNAEV Complaint KADYRBAYEV, TAZHAYAKOV Compla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