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6-4-10 【标题】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第21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法规来源】https://www.cac.gov.cn/2026-04/10/c_1777558395078289.ht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服务(以下简称拟人化互动服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情感互动服务包括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提供的情感照护、陪伴、支持等互动服务。 提供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等服务,不涉及持续性的情感互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创新发展,对拟人化互动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促进拟人化互动服务向上向善。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拟人化互动服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拟人化互动服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指导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服务促进和规范 第六条 国家支持算法、框架、芯片等技术的自主创新,推进拟人化互动服务技术研发和相关标准建设,探索开展电子签名授权应用研究。 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有序拓展文化传播、适幼照护、适老陪伴、特殊人群支持等领域应用。 第七条 国家加强拟人化互动服务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科学、文明、安全、依法使用,促进提升人工智能素养。 第八条 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生成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历史虚无主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挑动群体对立,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内容; (二)生成鼓励、美化、暗示自残自杀等损害用户身体健康,或者语言暴力等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的内容; (三)生成诱导、套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 (四)向未成年人用户生成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产生极端情绪、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The post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appeared first on China Law Translate . Related posts: The Friends We’ve Made: An Initial Breakdown of Draft Rules for Human-like AI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