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https://www.news.cn/politics/20260403/f41c2154feb9429da3e0e9fa78353823/c.html 【意见时期】2026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数字虚拟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数字虚拟人服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数字虚拟人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版权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数字虚拟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虚拟人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版权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虚拟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环境。 第五条 鼓励数字虚拟人服务在各领域的应用落地,在保证智能向善和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动示范应用,完善数字虚拟人服务生态体系。 支持数字虚拟人技术的研发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建立健全数字虚拟人技术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交流合作。 第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团体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相关主体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强化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权益保护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并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目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使用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后,采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等方式消除影响,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个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还应当注销数字虚拟人。 (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开展相关活动的,死者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依法行使相应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或者名称的简称等; (二)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者声音等。 … The post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appeared first on China Law Translate . Related posts: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